时隔七年,保险业再度迎来资产负债管理领域的重磅新规。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完善审慎监管制度体系,提升行业资产负债管理水平,8月2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实施〈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表示,此次《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引导保险公司树立稳健审慎的经营理念,加强资产负债协调联动,防范资产负债错配风险,从而维护保险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与此同时,《办法》还推动保险公司拉长考核评价周期,完善绩效考核体系,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优势,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提升资产负债管理能力
资产负债管理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和风险偏好,制定、执行、评估和调整资产负债相关的政策和程序,维持资产与负债的合理匹配,降低错配风险。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指出,有效的资产负债管理是金融机构可持续经营的基础。自2018年以来,监管部门已发布《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和五项监管规则,初步构建了符合国内保险业特征的资产负债管理监管体系。
该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对资产负债管理提出了新要求。首先,2024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强化资产负债联动监管”。其次,为积极应对低利率市场环境,推动保险公司完善资产负债管理治理结构、政策和程序,加强协调联动。再者,需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2026年保险业将全面实施新会计准则,资产负债匹配指标口径随之调整,利率波动对资产和负债的影响显著增加,对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此背景下,为防范资产负债错配风险,提升管理能力,强化约束机制,维护行业安全稳健运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制定了《办法》。《办法》共6章46条,包括总则、治理结构、政策和程序、监管指标和监测指标、监督管理以及附则,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具体来看,一是明确资产负债管理目标和管理原则;二是规范治理结构;三是明确政策和程序;四是设立监管指标和监测指标,结合新会计准则和偿付能力规则调整,设立资产负债监管指标并明确阈值,同时新增部分监测指标,设置差异化预警区间,增强敏感性;五是加强监督管理。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创新与风险管理研究中心副主任龙格表示,保险行业经营的底层逻辑就是“负债端收保费,资产端做投资”,资产与负债的匹配程度直接决定保险公司经营稳健性。《暂行办法》实施多年,随着保险市场业务结构变化和宏观利率环境波动,利差损、久期错配、流动性承压等潜在风险点对资产负债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办法》的出台将补齐制度短板、强化硬约束。
完善部分监管指标计算口径
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保险业等多方面踊跃参与,对《办法》提出341条意见建议,绝大多数意见已采纳,主要包括三方面:完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资产负债管理部门职责;优化资产负债管理政策和程序要求;完善部分监管指标的计算口径。
在监管指标方面,《办法》明确,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指标包括沉淀资金覆盖率、收入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三项指标的最低监管标准均为不低于100%。人身保险公司监管指标则包括利率风险对冲率、综合投资收益覆盖率、净投资收益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其中,利率风险对冲率最低监管标准为50%至150%之间;对于低于50%的人身保险公司,现金流流入利率敏感度不低于5%。综合投资收益覆盖率、净投资收益覆盖率和流动性覆盖率的最低监管标准均为不低于100%。
前述负责人表示,用利率风险对冲率替换久期缺口指标,能更直观反映资产负债利率风险的对冲程度。完善沉淀资金覆盖率、综合投资收益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等指标的计算口径,旨在支持保险公司增配高安全性和高流动性资产,真实反映成本收益匹配状况,有效防范流动性风险。
此外,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当日还发布了《实施通知》,明确了办法出台后的报告报送和过渡期安排等工作。针对监管指标暂不达标的保险公司,允许设置3年过渡期等。
天职国际金融业咨询合伙人周瑾表示,近年来保险行业正经历深刻的结构性变革,利率持续下行、市场双边波动、居民消费模式改变、资本约束强化等多重挑战交织叠加,资产负债的动态管理愈发重要。在《办法》的指导下,保险公司应顺应新形势、把握时代机遇,将资产负债管理打造为核心竞争力,树立“战略观、全局观、周期观”三大理念,提高经营韧性,加快向高质量发展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