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78期】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林草资源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

内蒙古兴安检察
09/30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林草资源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为规范办理涉林草资源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提供实操指引。《指引》涉及办案原则、法律适用规则、处罚裁量边界、证据转化与互认、跟进监督等五个方面十五条措施。

《指引》强调,检察机关和林草部门在办理涉林草资源领域行刑反向衔接案件时,应当坚持严格依法、客观公正、过罚相当、协同高效的原则;树立恢复性执法司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修复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指引》要求,检察机关和林草部门在办理涉林草资源领域行刑反向衔接案件时,就法律适用、处罚裁量、证据转化、处罚执行等方面,加强会商研判,统一执法司法办案标准。

《指引》明确,林草部门办理涉林草、野生动物保护等案件,适用单行法进行罚款处罚,要把握好相关法律规范与行政处罚法的适用关系;要综合研判行为人主观过错、危害后果、修复整改等情节,准确适用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规定,避免出现“过罚不当”。

《指引》提出,林草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检测报告、鉴定意见等,经过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和技术规范的,可以转化互认使用。

《指引》规范,林草部门收到《检察意见书》的,需在回复期内反馈案件处理结果或办理情况;检察机关应当持续跟踪检察建议处理情况,存在分歧的,应当与林草部门沟通。因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处理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回复期限。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督,确保行政处罚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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