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河浙江分公司收警示函 某营业部合规管理不到位

中金财经
09/21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1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近日披露《关于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与《关于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银座北街证券营业部、伍涛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直指中国银河分支机构合规管理不到位问题。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银座北街证券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环节留痕记录缺失,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二十七第一款的规定。二是营业部部分员工合规展业意识淡薄,不配合现场检查工作,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对所辖分支机构合规管理不到位、合规意识不足,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银座北街证券营业部合规管理不到位,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的规定。伍涛作为营业部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银座北街证券营业部、伍涛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相关法规: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二十七第一款: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公司章程、公司制度和劳动合同等规定的职责,并遵守下列执业行为规范:(一)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意识,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树立全员合规、合规从管理层做起、合规创造价值、合规是公司生存基础的理念,倡导和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培育全体工作人员合规意识,提升合规管理人员职业荣誉感和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经查,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银座北街证券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环节留痕记录缺失,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二十七第一款的规定。二是营业部部分员工合规展业意识淡薄,不配合现场检查工作,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你分公司对所辖分支机构合规管理不到位、合规意识不足,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分公司应当深刻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整改工作,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同时,你分公司要切实加强机构管理水平,提升员工合规意识,确保合规展业。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9月14日   关于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银座北街证券营业部、伍涛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银座北街证券营业部、伍涛: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环节留痕记录缺失,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二十七第一款的规定。   二是营业部部分员工合规展业意识淡薄,不配合现场检查工作,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以上情形,反映出你营业部合规管理不到位,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的规定。   伍涛作为营业部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伍涛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营业部应当深刻吸取教训,强化合规管理与风险管控,加强人员管理,切实提升内控水平。伍涛应认真学习法律法规,提高合规意识和合规管理能力。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9月14日   (责任编辑: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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