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鹤庆融媒)

鹤庆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规范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告知书
各农产品生产主体: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规范农业生产主体农业投入品使用行为,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将农业投入品规范使用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严格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农产品生产主体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禁止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二、规范农药使用行为
(一)严禁使用禁用农药。
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共60种,即: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氯磺隆、胺苯磺隆、甲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三氯杀螨醇、林丹、硫丹、氟虫胺、杀扑磷、百草枯、灭蚁灵、氯丹、六氯苯、2,4-滴丁酯、溴甲烷、五氯酚钠、甲拌磷、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灭线磷、氧乐果、克百威、灭多威、涕灭威、磷化铝、氯化苦。
其中,溴甲烷仅可用于“检疫熏蒸处理”;杀扑磷、五氯酚钠已无制剂登记。磷化铝仅限用于防治储粮害虫;氯化苦仅限用于土壤熏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购进、存留或使用上述禁用农药。
(二)严格限制农药使用范围。
在部分范围内禁止使用的农药共12种,应当严格按照标签规定的使用范围施用,不得超范围用药:
1.内吸磷、硫环磷、氯唑磷,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
2.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上使用;
3.毒死蜱、三唑磷,禁止在蔬菜上使用;
4.丁酰肼(比久),禁止在花生上使用;
5.氰戊菊酯,禁止在茶叶上使用;
6.氟虫腈,禁止在所有农作物上使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除外);
7.氟苯虫酰胺,禁止在水稻上使用。
(三)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和使用规范。
农药使用应当按照标签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不得超范围、超剂量用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不得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三、规范兽药使用行为
(一)严禁使用禁用兽药。
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共21种,即:林丹、氨苯砜、安眠酮、孔雀石绿、硝呋烯腙、硝基酚钠、锥虫砷胺、酒石酸锑钾、五氯酚酸钠、毒杀芬(氯化烯)、呋喃丹(克百威)、杀虫脒(克死螨)、卡巴氧及其盐酯、氯霉素及其盐酯、β-兴奋剂类及其盐酯、硝基咪唑类(洛硝达唑、替硝唑)、万古霉素及其盐酯、汞制剂(氯化亚汞(甘汞)、醋酸汞、硝酸亚汞、吡啶基醋酸汞)、硝基呋喃类(呋喃西林、呋喃妥因、呋喃它酮、呋喃唑酮、呋喃苯烯酸钠)、类固醇激素(醋酸美仑孕酮、甲基睾丸酮、群勃龙(去甲雄三烯醇酮)、玉米赤霉醇)、已二烯雌酚、已烯雌酚、已烷雌酚及其盐酯。
(二)严格执行兽药停用规定。
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共7种,即:
1.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原料药的各种盐、酯及其各种制剂;
2.喹乙醇、氨苯胂酸、洛克沙胂等3种兽药的原料药及各种制剂。
(三)规范兽药使用要求。
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规定,确保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四、规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
禁止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禁止使用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布的禁用物质。不得使用未经审定或者登记的饲料添加剂,不得违反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五、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制度
农产品生产主体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一是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生产厂家、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使用人、使用对象;二是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三是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不少于二年。规模化生产主体要建立完整的生产档案,实现产品全程可追溯。农产品上市销售前应当进行质量安全检测,检测合格的附具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
六、法律责任
(一)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使用禁用农药的,依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水生植物病虫害防治的,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违规使用兽药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农产品生产主体严格遵守上述规定,自觉规范农业投入品使用行为,共同守护农产品质量安全。如发现违规生产、经营、使用禁限用农兽药等行为,请及时向鹤庆县农业农村局举报。
举报电话:0872-4121727。
鹤庆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