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格医药两名控股股东因历史信息披露违规收监管警示函并拟各被罚50万元

公告速递
09/11

2026年9月11日,泰格医药(03347)发布公告称,其董事兼控股股东叶小平先生及曹晓春女士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警示函》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根据《警示函》,2022年12月7日,叶小平与曹晓春自愿减持各自在公司A股股份,合计权益变动减少1%,但二人未按时披露该等变动,直至2026年5月12日才予以披露,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227号)相关规定。浙江监管局决定向二人出具警示函,并将其行为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两位当事人须在收到警示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浙江监管局提交书面报告。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6]21号)显示,2019年9月20日,叶小平与曹晓春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但未及时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直至2026年5月12日才补充披露。浙江监管局认定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浙江监管局拟对两位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各处以人民币50万元罚款。

叶小平与曹晓春可在接获《警示函》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泰格医药董事会表示,警示函及告知书涉及公司A股历史持股变动的信息披露事项,相关持股变动已在公司公告及定期报告中披露,事件与公司业务运营无关,亦不会影响集团正常经营。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适时发布进一步公告。

公司提醒投资者在买卖公司股份时保持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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