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波龙电子(09976)发布《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明确委员组成及运作规则

公告速递
09/08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09976.HK)公布《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就提名委员会的设立依据、成员组成、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及议事规则等作出具体规定,并明确文件自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文件落款日期为2026年8月。

提名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须至少包含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主任委员(召集人)须由独立董事担任并直接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任期与其董事任职期限一致,可连选连任;如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且未委托他人出席,将被董事会予以撤换。若独立董事比例或性别要求因人员变动而不符规定,董事会需按细则及时补足委员名额。

在职责方面,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 1. 拟订并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架构、人数及组成,并就调整提出建议; 2. 遴选及审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提出任免建议; 3. 审核独立董事独立性; 4. 就董事委任、重新委任及继任计划向董事会建言; 5. 研究并制定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并在企业管治报告中披露; 6. 处理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会议方面,提名委员会将不定期召开会议,须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可缩短),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需获得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不少于10年,并将表决结果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企业管治报告或上市地监管规则要求的文件中,将披露提名委员会上一年度的工作内容、会议召开及决议情况等信息。

依据细则,公司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如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须在董事会决议中载明该委员会意见及未采纳理由,并对外披露。

公司表示,本细则中“独立董事”与《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具有相同含义,须同时符合相关独立性要求。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由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解释,替代公司原《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修订)》,自公司H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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